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