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