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人数二千人以上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派驻协助管理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人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