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人数二千人以上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派驻协助管理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人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