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人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