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申报途径、办理流程、材料目录、时限和投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非本市户籍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