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与运量相适应且经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本市推动铁路与航空、轨道交通安检联动,实现便捷的换乘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