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以及其他禁止、限制进入的区域;(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栅栏、站台、闸机等;(三)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诱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四)采取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