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