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