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本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