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置安全与维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监督检查制度;(二)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