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建筑物名称且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应当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申请许可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