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招牌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备案表;

(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