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