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