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的国家奖项评出前,在本省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达到相关奖项标准的,享受前款规定的免费待遇。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