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