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处置与救援第三十八条有效发生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的特大干旱灾害时,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下列抗旱措施:(一)核减用水计划;(二)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者分段、分片集中供水;(三)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四)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抗旱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