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山区道路、积水道路、易塌方路段、涵洞和水上的交通管理,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预报信息可能受灾害性风浪影响范围内的海上渔船,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在指定时间内转移至相对安全的水域或者进入适合防避台风的渔港和避风锚地,并服从当地安全管理;海上预警解除前,在港渔船不得擅自出海,海上渔船不得进入预警海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