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发生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的特大干旱灾害时,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下列抗旱措施:

(一)核减用水计划;

(二)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者分段、分片集中供水;

(三)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

(四)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抗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