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跨区域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先行处置,组织和指导开展抢险救援。

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先行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救援力量支持和技术指导。

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用电、通信等方面应急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