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修缮恢复的,建水县人民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