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进行维护和修缮。

保护责任人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修缮恢复的,建水县人民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