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无保护责任人的,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