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组织和个人自愿投资保护和修缮纳入保护名录的公有建(构)筑物,投资、修缮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