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