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残缺、污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电子显示装置设施出现断亮、残损、显示异常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处置,确保显示正常。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