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