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