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