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设置人应当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载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彩色效果图、施工图、设施与载体位置关系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五)安全措施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