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三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设置人应当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三)载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四)彩色效果图、施工图、设施与载体位置关系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五)安全措施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