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平行;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