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平行;(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