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八年,且不得超过设置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期限。

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