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许可与设置要求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设置大型户外招牌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招牌广告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标注尺寸的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招牌广告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