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技术规范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二)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透景围墙及园林绿地的;(三)(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六)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七)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容貌等情形。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