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透景围墙及园林绿地的;
(三)(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