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保护要求:(一)维持原有空间格局,保持或者恢复街巷道路、门牌古迹、古树名木、河湖水系等原有景观特征;(二)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或者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的,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三)对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修复、改造等方式进行整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