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保护要求:

(一)维持原有空间格局,保持或者恢复街巷道路、门牌古迹、古树名木、河湖水系等原有景观特征;

(二)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或者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的,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对不符合整体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修复、改造等方式进行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