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传统风貌建筑;

(二)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三)擅自设置不符合成片整体保护要求的广告、招贴等户外标牌;

(四)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

(五)开山、开矿、采石、采砂、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

(六)占用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

(七)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等;

(八)其他严重影响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