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传统风貌建筑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空间格局、景观形态等确定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