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销售、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或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里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