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三)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五)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或者重油。
销售车用燃料未明示燃料质量指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