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