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