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