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