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