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扬尘排污申报,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开工前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