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完善扬尘污染信息共享机制。

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业主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