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应当保持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应当采取措施,定期更换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鼓励在用柴油车通过安装颗粒物捕集等净化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