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督察督办等制度,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